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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科技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科研周转房租借使用管理办法

发布人:时间:2016-11-05浏览: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科学、合理、高效的利用现有房产资源,为学院科研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,进一步推动科研工作发展,提升科研水平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科研周转房租借使用管理的宗旨是:科学、公正、合理地配置科研房产资源,建立公用房屋使用新机制,营造和谐、有序、高效的科研环境,为科研发展提供基础条件。

第三条  科研周转房租借使用管理的原则是:自愿申请、统筹协调、目标管理、动态调整。

第四条  科研周转房租借使用管理的体制是:实行项目负责人目标管理。通过签订租借使用合同,明确各方责权关系。

第二章租用程序及审批原则

第五条  科研周转房租借使用应履行以下程序:

1、信息发布:学院发布科研周转房基本情况、使用条件、基准价格等信息。

2、申请: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自主进行申请,填写《科研周转用房租借使用申请书》,说明申请理由、房屋用途、使用期限、支付租金承诺等相关事项,提交分管副院长审核、备案。

3、审批:审核通过后进行汇总整理并向院长汇报,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进行讨论审批。

4、签订合同: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,由分管副院长代表学院与申请人签订《山东科技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科研周转房租借使用合同书》。

第六条  科研周转房租借使用审批遵循以下原则:

1、优先支持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或大型横向项目(300万元以上)用房。

2、优先支持提升学校和学院核心竞争力指标(ESI排名、省部级及以上学科平台和科研平台)的优秀科研团队或优秀科研人才用房。

第三章  目标要求与管理细则

第七条  科研周转房租借使用采用先行收取租金、按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后退还租金的押金管理办法。收取租金标准暂定为定额面积内1000元/(年žm2),按租借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一次性足额交付。

第八条  科研周转房的租借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。使用期结束后,须按时交还学院。如继续使用,须另行申请。

第九条  科研周转房租借使用期内,使用人须完成以下目标任务其中之一,方可退还租金,并有资格申请继续使用。否则,租金不予退还,作为房屋资源租用费由学院统一安排使用,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租用资格。

1、使用人租用面积小于30m2、30-50 m的科研周转房,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(增刊除外)上发表与所属专业研究方向相关且被SCI收录论文(首位或通讯作者)年均5篇及以上、8篇及以上。

2、主持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(学校为第一承担单位),或实到经费300万元以上的大型横向项目。

3、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成果奖励(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,首位)。

第十条  学院负责对科研周转房租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。未经学院允许,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或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,否则,学院有权终止租用合同、没收租金,并取消后期租用资格。

第十一条  科研周转房租借使用完毕,对于自行添置的屋内设备及物品,使用人应按期及时搬出。否则,学院将拥有屋内设备物品的完全处置权,可统一安排使用。

第四章附则

第十二条 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。

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。未尽事宜,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附件1:科研周转房租赁协议---437ccm必赢国际.doc

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附件2:科研周转用房租借使用申请表.doc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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